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6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2********,汉族,高中文化,保安,户籍在河南省汝南县**乡**村**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酒后至本区**镇**路K歌达人KTV滋事。高行派出所民警唐某某等人接警后到场处置时,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并脚踹被害人唐某某腰部。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阻碍民警执法,在其对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催泪瓦斯后,被告人李某某脚踢其腰腹部的事实。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配合民警唐某某至案发地处警,被告人李某某纠缠民警的事实。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因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纠缠,其报警,后在警察处境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朋友对其进行推拉时,其看到被告人李某某抢夺民警手中物品的事实。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被告人李某某朋友推搡孙某某时,民警准备去处置但被被告人李某某阻拦,后民警用催泪瓦斯喷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脚踢民警的事实。
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民警处警时不断纠缠民警,后其看到被告人李某某及民警都捂脸的事实。
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听到梁某某拍桌子,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和民警也起了冲突,后看到被告人李某某倒地的事实。
7.接受证据清单、执法记录仪视频、大厅监控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阻碍民警执法并脚踹民警的事实。
8.110接处警登记表、执法证明、唐某某同志简要信息证实,民警唐某某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
9.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唐某某的伤势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井翠翠
检察官助理沈依一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09/2090****)。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 征询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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