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1151993********,中专文化,系**集团员工,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号楼**楼**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在本市普陀区真南路金迎路路口设卡盘查,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处罚,驾驶牌号为沪******的白色丰田牌小轿车冲卡逃逸。民警随即驾驶牌号沪*****的警车追击其至本市普陀区**路**弄内,被告人李某某被逼停后强行倒车将警车撞坏,民警下车强行破窗将李某某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民警,2020年5月11日22时许,其和其他民警在本市普陀区真南路出金迎路东约200米设卡盘查,同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强行冲卡,民警驾车将李某某逼停后,李某某强行倒车将警车撞坏,民警破窗将李某某抓获的事实。
2.视频一组,证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强行冲卡,在明知民警驾驶警车追击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撞坏警车的事实。
3.照片一组,证明警车的毁损情况。
4.桃浦派出所派警表,证明民警陈某某在2020年5月11日在出警的事实。
5.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该警车车损价值为人民币840元。
6.办案说明,证明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的经过。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案发当日,为逃避处罚,在明知警察在追击其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将警车撞坏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琦
检察官助理:陈星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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