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村**宿舍,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与刘某甲存在经济纠纷,便约朋友宋某某、汝某某一起守候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凹里村刘某甲租住屋门外,等候刘某甲回来讨要其欠自己的钱。后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刘某甲不在租住屋内,仅其女儿刘某乙在屋内,李某某仍堵在屋门外,不让其女儿刘某乙离开。民警接警后准备将刘某乙带离过程中,李某某拒不配合,用手推搡辅警陈某某,并将其右腕部咬伤,致其右腕部皮肤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妨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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