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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5200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0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本市碑林区**酒店与他人发生互殴,后涉事方一同被出勤民警带往柏树林派出所候问室留置醒酒。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踹开候问室铁门,在办案区过道随意走动,派出所公安人员畅某某发现异常后将其带回候问室并警告被告人遵守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不听劝阻再次走出候问室,畅某某将李某某往回拉时,被告人李某某抓伤其手背并用拳头击打其头部、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

3.情况说明;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5.户籍证明、前科信息;

6.被告人供述;

7.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宇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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