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巷**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房屋托管人王某某因欠付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房屋租金问题发生纠纷,李某某换锁进入房屋后拒绝离开,王某某遂报警。重庆市公安局接警后将警情下达至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红旗河沟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张某某即着制式警服处警至现场,依法表明身份后要求李某某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李某某拒不配合,经民警多次警告无效欲强制带离时,踢踹民警张某某、黄某某,并咬伤黄某某右肘部。随后,民警将李某某控制带往公安机关。经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本案事实,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微信聊天截图、接处警通知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舒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二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诗扬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合川区**巷**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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