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曾因犯盗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1年6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7日23时许,六枝特区公安局岩脚派出所民警宋某某带领一名辅警在六枝特区岩脚镇新城大道十字路附近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甲(不起诉)、王某乙(不起诉)等人手持棍棒在路边聚集,便对李某某等人进行盘查。民警宋某某告知李某某等人,自己是岩脚派出所的民警,但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不起诉)等人情绪激动,手持棍棒向宋某某等人围过来,并对民警进行威胁、挑衅。民警宋某某被迫呈扶抢戒备状态被逼退十余米远,直至其他增援民警及时赶到,李某某等人见势不妙才散开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木棒;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他同案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威胁、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同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张廷波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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