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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59********,汉族,初中毕业,焦作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山阳****家属院*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8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8月13日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友谊路交叉口东北角友客来面馆门口,在民警李某甲等人执行公务时,使用暴力方法阻碍执法,并打伤民警李某甲。后在焦南公安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值班室先后两次踹踢值班民警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西姣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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