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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05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组,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陈庄镇****厂工作。2020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在蒲城县国际酒店客房部9楼的楼道内滋事,砸坏酒店内的壁灯及门锁,后酒店保安王某某、安某某劝阻过程中用拳头打保安,蒲城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接报警后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并在出警和押解回所过程中谩骂和殴打民警,致辅警张某某、陈某某受伤。在迎宾路派出所办案区侯问室约束其酒醒期间,李某某将侯问室墙面软包毁坏。经认定,蒲城县国际酒店被毁坏物品价值3048元。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蒲城县国际酒店、迎宾路派出所和民警的经济损失,取得保安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安某某的陈述;

3证人田某某、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书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证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任意损坏蒲城县国际酒店的壁灯、门锁等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并在警察出警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零散材料3页。

3.视频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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