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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53********,汉族,本科文化,江汉**厂**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江汉油田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接到李某乙电话报警称:李某乙的前夫李某甲在向阳**小区**栋**室其家中喝醉酒骚扰她,不愿离开。民警林某某、李某丙,辅警雷某甲出警处理,到达现场后,询问情况,根据屋主李某乙的要求,将醉酒人李某甲带离现场,李某甲在被带离过程中拒绝配合,在将其拉出房屋时,李某甲突然出手抓住民警林某某衣领,将林某某的脖子抓伤。2019年11月14日,经江汉总医院诊断:被害人林某某胸口表皮挫伤(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身份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江汉总医院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雷某乙、李某丁、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执法记录仪视频;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华卫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路**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887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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