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42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武汉市汉阳区**餐厅**,住武汉市硚口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我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5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一中队民警荣某某带领协警叶某某等人按中队勤务安排,在鹦鹉大道文化宫A线鹦鹉大道至龟山尾路段,开展电动车违法行为整治工作。2020年8月21日15时30分许,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武汉B***1的电动车从硚口往汉阳方向行驶时路遇民警荣某某、协警叶某某等人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被违法改变外形,欲依法将该电动车扣押,在履行扣押手续过程中遭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反对,在交涉中,被告人李某某突然上前用双手击打协警叶某某肩部致其倒入身后的花坛中,导致协警叶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告人李某某当场被民警控制,后被移交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月湖街派出所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向被侵害辅警叶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破案、到案经过;2.人员基本信息表、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入院治疗病历、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荣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现场视频;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辅警叶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得到其谅解,可以酬情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处以拘役四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万启
2020年10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街**号(182718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含光碟1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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