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4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住儋州市**村**场**队,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跟朋友去到儋州市**村**场**队**乐园玻璃水滑道项目处欲不购买门票强行进入,检票员发现后将检票口隔离门关上并要求李某某购买门票,李某某不肯,并将玻璃水滑道隔离项目处的不锈钢隔离门打坏冲进**乐园。于是,**乐园员工报警。接到报警后,儋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苏某某带领辅警林某某出警处置,要求李某某配合调查,但李某某拒不配合,并欲离开现场。苏某某、林某某上前控制李某某准备将其带回调查,李某某不肯,民警用辣椒水警告,李某某便跑走,苏某某抓住李某某,不准其离开,李某某殴打苏某某并将其眼镜打掉。林某某见状,上前控制李某某,李某某用手臂撞击林某某胸口,将林某某撞倒在地上,李某某准备逃离现场,苏某某上前制止,李某某朋友见状赶过来,苏某某鸣枪警示,后将李某某控制并带回接受审查。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分别赔偿人民币9000元给被害人苏某某、林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调派出动单、人民检察证复印件、收条、谅解书、说明;
2.被害人苏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郑某某、赵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人民币180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琴
书记员:符精政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儋州市**村**场,联系方式1828984****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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