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5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66********,汉族,文盲,保洁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江干区机场路工农路交叉路口,因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交警叶某某查获后,拒不承认违法事实,并采用拉扯、殴打叶某某、将警务通拍打在地上等方式阻碍执法,造成叶某某颈部、手臂等处皮肤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警官证复印件、伤势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光盘、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红平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执法录像光盘1张。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