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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许,遵化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法院西边味道攻略饭店有人打架。民警王某某、辅警马某某、田某某等人立即出警到现场询问案情后,口头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到文化路派出所,到所后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要求进入办案区,并辱骂和殴打出警民警王某某、辅警马某某、田某某,致民警王某某、辅警马某某、田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出警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奎

检察官助理:高玉洁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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