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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复兴南街***胡同***199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2月1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院批准,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网约车运营资质的情况下,驾驶牌照号为冀******的棕红色三厢帝豪私自汽车,运送乘客至保定东站出租车落客区时,被保定市交通局出租车管理处东站高铁站运管人员盘查,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处罚,驾驶机动车向前行驶,将运管工作人员被害人解某某顶在前机盖上行驶近百米,后被害人解某某摔落至公路地面,造成被害人解某某肢体、面部受伤,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解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2时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保定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东站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近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从严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旭光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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