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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1月2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21时许,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满城区分局的工作人员陈某某、张某某在满城区石井乡**村原“**采石场”巡查时,发现该采石场存在非法开采的情况,经陈某某请示领导准备将涉案车辆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工作,并持刀和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发生冲突,致二被害人受伤。

2020年3月18日,李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陈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6000元,赔偿陈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1000元。陈某某、张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满城区分局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执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2、证人肖某某、吴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翀

马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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