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 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小区**栋**,农村居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0时许,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程某某在**镇**街处执勤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由**街往**街的单行道行驶,程某某上前劝阻并拦停了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李某某既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也没有摩托车行驶证,程某某要求李某某交出车钥匙,同时告知要暂扣李某某的摩托车,接受交警大队处理,李某某拒不交出车钥匙,也不下车,同时打电话通知其老公秦某某赶到现场。程某某随即电话通知值班民警蒋某某,民警蒋某某和辅警胡某某到达现场后,蒋某某再次告知了李某某的违法行为,李某某仍不配合民警工作,在蒋某某将李某某的车钥匙拔出后,李某某动手抢蒋某某手中的钥匙,并且抓扯蒋某某身上的衣服,将蒋某某手臂抓伤,蒋某某、胡某某两人将李某某双手控制,李某某在被控制的过程中,将胡某某的手臂咬伤。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取得了蒋某某、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银龙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88255****、1388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分;
4.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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