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2********,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武威市**医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凉州区**路东口时,遇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王某某、魏某某、陶某某、辅警赵某某、刘某某等人巡逻检查,在民警对李某某进行酒精检测过程中,李某某驾车强行冲卡逃逸,并将魏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三人刮伤。2020年8月5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驾车,在交通民警对其驾驶的车辆依法拦停、检查时,不服从民警指令,强行驾车冲卡逃离,致民警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康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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