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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妻子郑某某以怀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未还为由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的**售楼部,该售楼部工作人员发现该情况后立即报警,民警伍某某及辅警杨某某、刘某某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并欲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李某某见状进行反抗并采用脚踢的方式阻碍正常执法,造成民警伍某某的手部、腿部和辅警杨某某的腿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文卿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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