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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身份证号码:230202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1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H2****号牌大型普通客车非法营运搭载学生返校。同日16时许,李某某在本市白某某金沙街道沈海高速沙贝服务站路段休息时,因为不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对其违规载客行为进行查处,在明知执法人员在粤AD****号牌执法小轿车内工作的情况下,驾驶上述大客车撞击执法车辆,造成执法车辆损毁以及执法人员段某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粤H2****号大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合格,碰撞前未采取制动措施,事发时的车速为31.05km/h。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损车辆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执法证明、病历材料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尚昶

检察官助理:吴湘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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