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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肥西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肥西县**镇**路**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肥西县上派镇参加上派镇**小区**期分房,肥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等依法到场维持秩序。当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分房区吸烟,上派镇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劝阻,李某某辱骂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城关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劝李某某不要闹事,李某某被其他群众拉到分房区隔离栏外。随后,李某某挥拳打民警黄某某,致黄某某左眼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德傲

检察官助理:郭丽丽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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