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7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古饶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民警赵某某、汪某某带领辅警郝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至淮北市烈山区**镇**集南侧冯某某家处置警情。到达现场后,出警民警向被告人李某某夫妻调解劝和,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赵某某依法对其口头传唤,李某某辱骂出警民警,出警民警对其三次警告后依法对李某某强制传唤,李某某仍拒不配合,并撕扯刘某某的警服,将警服上衣撕烂,用拳头朝赵某某的胸部打了一拳,用手抓赵某某的执法记录仪,李某某被带至警车内仍辱骂出警人员,后被带至古饶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古饶派出所出警经过、事件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说明、工作证明及警官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一队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育红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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