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居住在本市红桥区**大街**号,系天津市红桥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最后一户滞留人员。2019年8月21日9时许,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红桥区**大街**号内,拒不配合依法履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安排,紧闭房门通过阁楼窗户与工作人员对峙,向工作人员展示疑似装有汽油的白色塑料桶,并手持一装有汽油的喷灯相威胁,迫使工作人员撤离现场,相关工作无法进行。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喷灯中检出汽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喷灯等物证照片。
2、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督促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行政裁定书、送达回证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白某某、王某某、路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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