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9********,汉族,初中,木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1时许,西郊派出所接到被告人李某某前妻闫某某报案,称李某某在家醉酒闹事并对自己实施殴打,西郊派出所民警范某某带辅警5人随即前往出警。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持刀与民警对峙,民警对李某某进行数次劝阻,并鸣枪示警,李某某仍不听劝阻,并持刀走向民警范某某,民警范某某遂开两枪将李某某击伤,并立即通知120对李某某进行救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莉娟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