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2********,汉族,高中文化,勉县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勉县人民路**号**栋**单元**室。于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许,李某某、张某甲、孙某某酒后到勉县城区艾斯酒店四楼的KTV唱歌。当日23时许,李某某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遗忘在天宏酒店,后已找回),告诉孙某某并独自下楼寻找手机,在酒店一楼西大厅门口碰到值班保安欧某某,李某某向其借用手机,欧某某见其醉酒没有同意,李某某就追打欧某某。欧某某躲至酒店门外并用对讲机呼叫值班保安张某乙、华某某。在酒店门前水池旁边,张某乙、华某某碰见李某某进行劝阻,李某某朝张某乙面部殴打一拳,又朝华某某的肩部打了两拳,欧某某制止时又被李某某打了两耳光,华某某随即用手机拨打110报警。
2020年7月12日23:11时许,贾旗路派出所民警金某某、邹某某带领三名辅警均着警服,驾驶一辆警车赶到现场处置。民警在艾斯酒店门前询问李某某期间,李某某呈醉酒状态且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传唤李某某上警车准备带回派出所进行醒酒和调查。李某某在警车上突然挥拳朝民警邹某某面部殴打一拳。次日凌晨00:40时许,李某某被民警金某某、邹某某等人带至贾旗路派出所办案区,经过办案区通道时,李某某趁民警邹某某不备突然朝其面部打了一耳光。
经勉县人民医院诊断:1、民警邹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损伤;筛窦出血。2、保安欧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3、保安华某某右肩部软组织损伤。4、保安张某乙左颞部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办案
说明、 处警经过;
2. 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张某乙、
欧某某、华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阻止公安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淑娴
检察官助理:冉艳菲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电话:1910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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