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暂住鄠邑区**街道**村。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3时许,交警队民警在鄠邑区金色家园小区门口执勤检查酒驾时,被告人李某某因不满交警将其醉驾朋友带走,趁民警金某某不备,从身后夹住金某某脖子,民警吴某某、倪某某见状将其往开拉,期间李某某将民警吴某某脖子抓伤,被拉开后,李某某又坐在警车前,用头撞击警车引擎盖并谩骂警察,后又冲到警车驾驶室准备驾驶警车,在民警将其往下拉时,李某某又将民警倪某某腿部咬伤,后被增援民警强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鲜婷
2019年12月1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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