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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组,现住晋江市**镇**村**号。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27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8时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多次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接警员予以解释后,李某某又报称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公司,其殴打他人。民警林某某带队到场了解系李某某报假警,后李某某遂辱骂出警组,在出警人员要将其带回配合调查时李某某又对出警人员拳打脚踢,致辅警庄某某头部受伤,后被出警组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庄某某左耳廓、右耳屏、左手背及右小指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经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为脑炎后人格改变患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李文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病历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鸿瑜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晋江市**镇**村**号**栋**室。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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