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61********,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镇**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盘锦市双台子区综合执法局、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建设派出所配合盘锦市双台子区统一镇政府联合开展**河河道清理整治工作,在清理被当地村民私自围垦的河滩地时遭到被告人李某某的阻碍,民警对李某某劝解警告无效后强制将其带离,带离过程中,李某某咬伤民警蔡某某的手背,并对辅警阎某某手部和身部实施击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河河道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清障令照片、急诊病历、户籍证明信;2.证人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邢某某、蔡某某、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妍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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