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巷**号附**号,现住武冈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20年2月21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武冈市交警大队在武冈市老建材城月光岭南路与铜宝路交叉路口设置停车检查的警示牌后,对过往的车辆进行例行检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E8**的白色帝豪小车经过时,为逃避公安交警检查倒车逃跑,撞坏停在路边车牌为湘E7**的黑色比亚迪小车,在场交警发现后对李某甲驾驶的小车进行阻拦,李某甲则驾车沿铜宝路逆向行驶逃跑,辅警李某乙在躲避时受伤,因对面车流堵塞无法通行,李某甲驾车欲冲上旁边行人道逃离未果,交警将李某甲车辆围住,要其停车接受检查,李某甲不听劝阻,倒车往之前的交叉路口处逃离,将处置拦截的辅警蔡某某腿部撞伤,并撞坏停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湘EX**的白色大众出租车,之后李某甲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蔡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湘E7**小车损失价值1600元,湘EX**出租车损失价值2900元。
2019年11月28日,李某甲向武冈市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李某甲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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