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吉利牌轿车,途经平邑县**镇**村**路路段时,遇交警薛某某、邵某某等人设卡检查,李某某担心因酒驾受到处罚,明知执勤人员用红色指挥棒示意其停车,为逃避检查,仍打方向加速冲过卡点,此时另一名之前停车接受检查的驾驶员常某某拿着驾驶证步行去检查点,李某某发现常某某后未能及时躲避而撞向常某某,常某某被撞后抓住李某某车的机盖边,趴在前车盖上,李某某未停车仍驾车拖着常某某前行,行驶约100米时,交警薛某某在李某某车前用红色指挥棒示意李某某停车,李某某未予理会,驾车拖着常某某加速冲过拦截点,继续前行,交警车辆在后追赶,李某某向前行驶约500米后被交警车辆截停。李某某被交警人员抓获,常某某受伤被送医治疗。
经鉴定,常某某系外伤致右胫骨平台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经鉴定,事发时李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100ml。2019年11月12日,李某某赔偿李某1各项经济损失66000元,李某1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处罚而拒绝交警执法人员检查,采用驾车强行冲卡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平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附卷移送;
4.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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