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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村,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10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宝某某阳光城航天项目部,因其儿子贺某某在阳光城工地干活时受伤入院治疗一事与项目部经理古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某将古某某抱住不让走,随后古某某报警;杨家岭派出所接110指令由民警吴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前往宝某某新城阳光城航天项目部处警,民警吴某某和辅警李某某到达现场后表明身份后开始了解现场情况,后民警吴某某劝说被告人李某某将古某某放开,劝说无效后,民警吴某某依法警告被告人李某某放开古某某,否则采取强制措施,警告无效后,民警吴某某下达了强制带离的指令,在将李某某强制带离到车上时,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并且高喊“警察打人了”同时使用手机给其家人发视频要求录音,用脚乱蹬车门,使车门无法关闭;在民警将其带往派出所的途中,该李一直使用手机和家人视频,称其被杨家岭派出所的出警民警打了,后辅警李某某在对其控制的过程中,该李为不让民警将其手机拿走就趁李某某不备之机,在李某某的右手腕处咬了一口,后辅警李某某再三告知该李,可以摄像,但是不要打电话,可以让家属来杨家岭派出所,让该李将电话挂了,该李不听,并在辅警李某某的右大腿上咬了一口,致使辅警李某某经延安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右腕、右大腿人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辨认材料、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建议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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