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5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屯**庄**号,在京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平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桥东北角开黑摩的非法揽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民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驾车撞击警车后逃离现场,造成车辆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迎新
2020年8月6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于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平房);
2. 全部案卷2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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