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5********,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街**号,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许,平谷公安分局滨河派出所民警付某某、辅警姜某某在滨河派出所办公室内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调查时,李某甲拒不配合工作,阻碍执法,造成民警付某某手部受伤,辅警姜某某手臂受伤。经鉴定,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姜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6月22日被传唤至平谷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姜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得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式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煜珩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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