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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6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屯**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楼**楼**号。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4号白色北斗星轿车,在西安市高新区由东向西行至丈八四路与南三环丁字口北侧道路时,遇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警高新大队执勤检查,李某某因害怕被交警查处,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闯卡逃逸,交警高新大队辅警梁某某驾驶(陕A****警)警车、辅警哈某某驾驶(陕A****警)警车载着民警王某某,对李某某驾驶的闯卡逃逸车辆进行跟随,李某某发现警车跟随后,未停车配合交警检查继续加速逃逸。因逃逸车辆疯狂驾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追击交警随即决定对逃逸车辆进行拦截。拦截过程中,李某某驾驶车辆多次与进行截停警车发生碰撞,并采取高速逆行、倒车等方式试图甩掉拦截警车。2020年3月28日0点37分许,李某某驾驶的北斗星轿车被警车截停,李某某被抓获。在截停过程中造成(陕A****警)警车中交警王某某左膝部位受伤,两辆警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时血醇浓度为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受伤;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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