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59********,满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镇**村**屯。因涉嫌失火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子王某某开车去**镇**村**山给其老伴上坟,李某某和王某某到坟茔地后,王某某先是在坟前压了一些烧纸,然后把从家里带来的一瓶白酒(**老窖)打开倾倒在坟前,在王某某去车里取东西时,被告人李某某拿出从家里带来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在坟前点燃了烧纸,点燃烧纸时突然起风,将点燃的烧纸刮到坟边的杂草地上,导致跑火,发现跑火后,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某便开始灭火,**林业站和**村扑火队员闻讯赶到,一同灭火,当日中午12时左右,山火被扑灭。经科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为34.9687公顷(524.2684亩),兴安盟**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失火)涉及的林木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986.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打火机、灭火器等;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气象(灾害)资料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材料;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科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兴安**誉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评估)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在防火期内不能上坟烧纸,但轻信能够避免失火,致使火灾发生,过火林地面积为34.9687公顷(524.2684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兴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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