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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38********,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某某**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家里步行到嘉某某珠泉镇移民新村“水冲窝”自家责任田做事,其将责任田内割掉的杂草堆放在一起,然后用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因风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18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32亩(桉树成熟林),宜林荒山57亩,蓄积200.64立方米,材积120.384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5.89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嘉某某珠泉镇移民新村村委会投案,并在嘉某某公安局民警对其进行询问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鉴定意见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由于过失引发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32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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