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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岑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岑某某大业镇新村村六榄坑尾鱼塘边烧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岑某某大业镇新村村六榄坑尾山场过火总面积19.89公顷(折合298.35亩),有林地面积17.85公顷(折合267.75亩),过火树种:马尾松、巨尾桉、其他软阔、油茶、果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疏忽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7.85公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岑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97627****。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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