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6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东胜区**街**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街坊**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7月8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11月30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准格尔旗暖水乡昌汉不拉村贾家窑子社后坟湾上坟烧纸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为12.5231公顷(其中乔木林地面积7.2935公顷;特殊灌木林地4.3571公顷,林种为防护林;其他无立木林地0.8725公顷)。(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野外用火时未注意安全防范,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尚翠
检察员:刘 星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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