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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前去云县**镇**村委会***组“***山”(小地名为****荒地)自家自留地上,用气体打火机点火烧荒时,因刮风致使火势失控,由东向西面林地蔓延,引发干吊坟地山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业用地面积为9.1738公顷,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思茅松。

2019年7月2日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将被告人李某甲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等材料;2.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3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李某丁4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业用地面积为9.1738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乔邦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监视居住,电话:1478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8页,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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