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58********,彝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现住个旧市**乡**村委会**村小组。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个旧市**乡**村委会**村小组后山**处,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烧除地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着火后,被告人李某某及时上报并积极扑火。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位于个旧市**乡**村委会**村小组**(小地名)森林火灾的现场总面积为1727. 01亩,其中:林地1715.45亩;非林地11. 56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个旧市**乡**村委会**村小组;地类为国家特别灌木林地、其他灌木林地、耕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获得村民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检察官助理:罗晓飞
(院印)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乡**村委会**村小组,联系方式:1388738****;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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