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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56********,汉族,文,农民,重庆市梁某区人,住重庆市梁某区********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辨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本区回龙镇民安街11号家中堂屋神龛下点香烛祭祀,后到二楼卧室睡觉。次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惊醒后发现卧室门外有火光,遂起床查看,见自家一楼起火,庚即叫醒家人,并用盆和桶接水扑火。由于火势越来越大,无法扑灭,敖某乙、敖某甲、李某某、敖某丙在邻居的帮助下先后逃离火灾现场。被害人胡亚群带着敖某丁、敖某戊从三楼卧室向顶楼露台逃离时,敖某丁、敖某戊被火烧致死,胡某甲全身多处烧伤逃至顶楼露台不幸坠楼身亡。经认定,起火原因为李某某使用香烛祭祀遗留火源引发火灾。经鉴定,胡某甲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敖某丁、敖某戊符合烧死所致。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回龙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3月9日敖某丙、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胡某甲父亲胡某乙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燃烧残留物等物证;

2.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敖某己、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敖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死亡原因鉴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物证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三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

检察官:李世玲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32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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