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5月29日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扶珂村“陡山下”河道旁的其自家的责任田里除草,觉得用手拔草费时费力,就想用火烧草,遂回家拿了打火机后返回该责任田。当日上午10时许,李某某用打火机点火把地里的茅草点燃,不料火势越来越大并向四处扩散,最终引起了森林火灾。经涟源市林业局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面积84.36亩,特规灌木林地面积39.76亩。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谭某甲达成协议,并赔偿了谭某甲的损失一万五千元,得到谭某甲谅解。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的用以点火的打火机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失火现场示意图、失火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谭某乙、谭某丙、谭某戊、谭某己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李某某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其家庭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治中
检察官助理:邱振宇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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