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街道**村**组**号,现住所地永兴县**街道**路。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5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砍伐陈某某承包的“狮子林”(小地名叫“吃水窝”)山场的梓树,李某某在半山腰砍倒一棵梓树斜倒压在经过该山场的一路10KV高压电线上,当即被砍倒的梓树树尾方向有“啪啪”的响声,梓树与电线接触处产生了火花,但李某某害怕触电随即离开现场,也未将现场情况告知电力部门或政府,持续电流致使被砍倒的梓树与高压电线接触点温度不断升高慢慢引燃了梓树树干,接触点的树干慢慢被烧断,紧靠梓树尾处的杉树枝及周围的树木被引燃,在2019年9月23日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上述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213.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75.2亩(杉木乔木171.4亩、竹林3.8亩),其他灌木林地面积38.0亩。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合计5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蒋某某、曹某甲、彭某某等人的证词;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曹某乙、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6.鉴定意见;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凡美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