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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湘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临湘市**镇**村**组的菜地清除杂草、垄堆焚烧时,因风势较大引发大火,山火烧至**村**组的林山,并蔓延至**村**组地段的林山,经相关部门全力扑救,火势于9月27日被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87.89公顷,其中乔木林地面积61.34公顷,竹林地面积11.67公顷,灌木林地面积13.42公顷,经济林地面积1.46公顷;87.89公顷过火面积中的杉木损失金额为292200元,针阔叶林损失金额为29800元,毛竹损失金额为47325元,损失总金额为369325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家属陪同下向临湘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到案经过、照片、桃林镇白石村智障人员监管名册、白石村森林防火危险对象“三盯一”及村干部包户情况登记表、桃林镇白石村森林扑火费用明细、白石村林场“9.25”森林火灾费用说明、白石村林场“9.25”森林火灾损失说明、谅解书、赔偿请求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甲、姚某某、潘某乙、潘某丙、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娜妮

检察官助理:江羽成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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