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现住大同市城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失火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原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阳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 0年03月18日09时许,李某某到其父亲坟地祭奠时,燃烧冥币时将杂草引燃,后火势失控将附近林地引燃。后经张家口鼎瀚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未成林失火面积为517 .11亩,非林地130.3亩,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拘留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失火现场图片、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图片、中标通知书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甲、武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赵某甲、李某丙、政某某、武某某、李某丁、赵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将林地烧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伟

(院印)

2020年6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大同市城区**小区**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打火机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