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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镇,住山西省******村镇****街4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杏花镇安上村东沟自家地里清理玉米秸秆和杂草准备耕种,并将清理出的玉米秸秆和杂草堆置于田间土塄下面,该明知有关部门禁止村民在清明节前后点火烧荒,仍然将玉米秸秆和杂草用打火机点燃,燃烧过程中火苗将旁边地里的干草引燃,随即火势随风势蔓延无法控制,将东沟周边东堡村霍头片区和上堡村的林地引燃,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消防大队人员和杏花镇村干部及村民得知火情后到现场全力扑救,被告人李某某亦参与灭火,大火最终被扑灭。经汾阳市林业局调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9.5955 公顷,其中非林地5.739公顷、林地13.8565公顷(宜林地5.3802公顷、无立木林地8.4763公顷)。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此次火灾造成个人和集体直接经济损失186716元。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从其家中抓获。案发以后,被告人李某某未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高清寿、武新红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责任田里整地备耕时,应当预见春季春干物燥、风起不定的天气状况,却违反林业部门清明节期间不准点火烧荒的禁令,心存侥幸焚烧秸秆和杂草,导致山坡林地失火,造成过火面积19.5955 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3.8565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86716元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年满60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钧

检察官助理:郭亮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镇**村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款物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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