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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57********,汉族,文盲,农民,住汨罗市**镇**村**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汨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汨罗市**镇**村的住宅后的荒地上劳作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将荒地上的野草堆积并点燃。因当日天气晴好,风势较大,野草燃烧产生火苗将荒地旁的山林引燃,引起森林火灾,该次火灾导致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造林林木被烧毁。经汨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4.1175公顷。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公司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公司的损失,并取得了**公司及**镇**村村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林权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步云

检察官助理:兰亮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丙:136100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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