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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7月23日被文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文山市***镇**村民委***村“**洞”自家甘蔗地里烧甘蔗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聘请云南文山文林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现场进行鉴定:火情过火总面积为95800平方米(143. 7亩)过火范围共涉及林地52786平方米(79. 2亩);非林地43014平方米(64. 5亩)。所涉过火林地中,过火有林地30745平方米(46. 1亩),地类皆为乔木林,森林类别皆为一般商品林,林种皆为一般用材林,优势树种为杉木、云南松;过火灌木林地22041平方米(33. 1 亩),地类皆为其他灌木林地,森林类别皆为一般商品林,林种皆为薪炭林,优势树种皆为萌生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方位图、破坏林地位置图、失火过火位置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鉴定意见书:文林司鉴[2020]25号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李某某电话:1388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62页。

3.红色带有“中华”一次性打火机一个。

4.随案移送: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10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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