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平南县六陈镇旺冲村下河屯大冲岭用打火机点燃烧田边的杂草时,因不注意防火,引发了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六陈镇旺冲村下河屯大冲岭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16公顷(92.4亩)。山火引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积极参与扑火,后于2020年4月20日到平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冯某甲等叁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火灾现场调查报告;6.现场勘察、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做好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实施野外用火,因而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业凯
检察官助理李昆鹏
2020年7月24日
(此页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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