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62********,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街**号附**号。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处给吴某甲家焊水管时溅出的火花引燃周围杂草,扑救不及引发山火。经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过火土地面积93.990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62.8481公顷,一般灌木林地18.0555公顷,宜林地12.7023公顷,非林地0.3842公顷。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林木权属为集体和个人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林权证明及林权图;鉴定意见书;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谷某某的陈述;吴某甲、屈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发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火灾,造成过火土地面积93.990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62.8481公顷,一般灌木林地18.0555公顷,宜林地12.7023公顷,非林地0.3842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雪梅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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