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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3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某某,住和某某**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义兴镇鸽坪村自家地里干活,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玉米秸秆,以为已经燃尽后回家吃饭。9时左右,李某某又返回地里干活,把之前火堆四周未烧透的玉米秸秆扔到地西边,导致玉米秸秆复燃把地边周围的荒草引着,之后火势顺风蔓延到附近的山上,造成林木、荒地着火,根据和某某林业局火情调查报告:山体过火面积达到137亩(9.13公顷),其中:灌木林地50亩(3.33公顷)、2019年新造林地17亩(1.13公顷)、有林地70亩(4.67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火情调查报告、评估报告;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禁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致使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任志坚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某某**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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